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35270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39 條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
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