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43402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30 條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