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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182 條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 定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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