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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176-1 條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
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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