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6192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16 條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