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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157 條
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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