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5224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132 條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
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
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