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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124 條
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
,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
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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