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29454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117 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