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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112-2 條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撤銷監護之宣告、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
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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