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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103 條
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
之財產負擔。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
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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