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5295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099 條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
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