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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06 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 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 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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