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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054 條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
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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