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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02 條
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第一百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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