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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76 條
信託法第六十條第一項所定信託事務之監督,由受託人住所地之法院為之
。
法院對於信託事務之監督認為必要時,得命提出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
有關信託事務之帳簿、文件,並得就信託事務之處理,訊問受託人或其他
關係人。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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