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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63 條
法院依民法第三十六條或第五十八條宣告法人解散、第三十八條選任清算 人、第六十條第三項指定遺囑執行人、第六十二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六十 三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得通知檢察官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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