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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62 條
法院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六十三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
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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