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關係人之聲請或法院之請求, 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職權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三、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管轄之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