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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關係人之聲請或法院之請求,
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職權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三、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管轄之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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