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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44 條
抗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因該裁定結果而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關係人有陳
述意見之機會。但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抗告法院之裁定,應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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