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264821人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37 條
裁定應作成裁定書,由法官簽名。但得於聲請書或筆錄上記載裁定,由法
官簽名以代原本。
裁定之正本及節本,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