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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29 條
聲請或陳述,除另有規定外,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時,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作成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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