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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21 條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
時,由國庫支付。
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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