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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106 條
法人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謄本。
前項登記簿之附屬文件,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
。但有妨害關係人隱私或其他權益之虞者,登記處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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