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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第 58 條
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
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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