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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第 33 條
承擔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時,該債務之承擔對於債權人之效力
,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債務之履行有債權人對第三人之擔保權之擔保者,該債務之承擔對於該第
三人之效力,依該擔保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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