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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第 27 條
市場競爭秩序因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行為而受妨害者,其因此所生之
債,依該市場之所在地法。但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係因法律行為造成,
而該法律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害人者,依該法律行為所應適用
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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