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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8 條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
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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