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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69 條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如原審
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者,應繕具意見書,將該上訴或抗告案件送由上級
法院合併裁判。
受聲請之法院於裁判回復原狀之聲請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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