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59452人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63 條
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
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
此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