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298020人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60 條
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總長、檢察長或檢察官之許可,除
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或檢察署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
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