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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51 條
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應記載受裁判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
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
理人、辯護人之姓名。
裁判書之原本,應由為裁判之法官簽名;審判長有事故不能簽名者,由資
深法官附記其事由;法官有事故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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