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67200人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5 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
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