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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455-3 條
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
所喪失之權利。
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
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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