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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434 條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前項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 經第一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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