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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434 條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前項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
經第一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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