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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421 條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 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 ,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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