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83967人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42 條
搜索、扣押及勘驗,應制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
其他必要之事項。
扣押應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
勘驗得制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
筆錄應令依本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