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018398人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413 條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
為裁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