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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393 條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
權調查之:
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
二、免訴事由之有無。
三、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
四、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
五、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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