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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382 條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 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 理由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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