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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372 條
第三百六十七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
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
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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