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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363 條
除前條情形外,原審法院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
被告在看守所或監獄而不在第二審法院所在地者,原審法院應命將被告解
送第二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或監獄,並通知第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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