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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357 條
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
撤回上訴,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以前,得
向原審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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