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 ,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 。 前項訊問不公開之;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第一項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 、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並準用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駁回自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不得 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