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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31-1 條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
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
者,不在此限。
前項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
前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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