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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293 條
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
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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