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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288-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
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應就前項異議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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