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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288-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 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應就前項異議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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