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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27 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
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
、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
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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