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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254 條
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
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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