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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242 條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
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
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
否告訴,記明筆錄。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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